灭绝式捕捞亟须法律严管
来源:不详作者:佚名日期:2015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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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山区法院 阮小英 孔祥凤据央视报道,鄱阳湖出现大量吸螺机,毁灭性捕捞螺蛳,严重破坏鄱阳湖生态系统。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为什么屡禁不止呢?违法成本低渔民甘冒风险吸螺机对湖底资源进行地毯式搜索,还使湖底翻起泥沙变混,可谓破坏环境、毁灭资源的“神器”。近几年,由于无节制的过度捕捞,鄱阳湖鱼类资源已然减少,渔民们便盯上了生长在湖底的螺蛳,偷偷使用吸螺机一天能运十几车螺蛳,经济回报颇为丰厚。而此类行为一旦被监管部门发现,其违法成本也不过是吸螺机被拆除或被罚款了事,而且罚金数目很少。鄱阳湖水域广
房山区法院 阮小英 孔祥凤
据央视报道,鄱阳湖出现大量吸螺机,毁灭性捕捞螺蛳,严重破坏鄱阳湖生态系统。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为什么屡禁不止呢?
违法成本低
渔民甘冒风险
吸螺机对湖底资源进行地毯式搜索,还使湖底翻起泥沙变混,可谓破坏环境、毁灭资源的“神器”。近几年,由于无节制的过度捕捞,鄱阳湖鱼类资源已然减少,渔民们便盯上了生长在湖底的螺蛳,偷偷使用吸螺机一天能运十几车螺蛳,经济回报颇为丰厚。而此类行为一旦被监管部门发现,其违法成本也不过是吸螺机被拆除或被罚款了事,而且罚金数目很少。
鄱阳湖水域广大,跨行政区域,监管部门力量有限,被“逮个正着”的可能性也较低。经济回报高而违法成本低,渔民甘冒违法风险,正是灭绝式捕捞猖獗的根本原因。
立法多禁止性规定
处罚措施少
我国渔业法对捕捞业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例如,规定捕捞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以及捕捞限额等,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此“有关规定”,最主要的就是各地方政府机关制定的“渔业条例”。
以鄱阳湖主体所处省份江西省为例,《江西省渔业条例》第34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在天然水域禁止使用定置网、机动底拖网、拦河网、吸螺机、迷魂阵等渔具、捕捞方法捕捞;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宣传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
但是,该条例“法律责任”一节,没有对违反第34条的行为应如何处罚进行规定。由于对处罚措施的规定不详细,该项禁止性规定的实效难如预期,可操作性也弱一些。即使有些省份如《浙江省渔业条例》对使用禁止性捕捞工具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也仅仅是规定了对违法工具应予拆除或没收,威慑力相对欠缺。
监管力量欠缺
可否发动群众
保护鄱阳湖,离不开政府渔业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执法,但要提高执法力度,也确实存在很多困难。一方面,鄱阳湖跨区域的边界地带往往成为违法行为多发区域;另一方面,渔业监管部门的巡逻船只装备更新较慢,行进速度远远落后于违法捕捞船。这些现实情况严重制约了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只有渔民们自身树立保护鄱阳湖鱼类及生态环境的观念,有了可持续捕捞理念和保护家园的意识,才能自觉放弃毁灭性捕捞方式。从法律层面来讲,我国刑法第340条明确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处罚金。此处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应明确规定具体的判断标准。从地方政府****的条例来讲,对于违反《江西省渔业条例》第34条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也应进行更具体细化的规定,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及震慑效果。
可以吸纳环保志愿者辅助执法,也可以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群众的力量,群防群治,利用群众提供的线索,及时发现违法捕捞行为,有针对性执法,既可以节省监管资源,又可以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部门必须加大惩罚力度,比如在拆除或没收违法工具之外,还可采取提高罚款金额,甚至吊销捕捞许可等措施,使得违法行为得不偿失。相关部门也可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在鄱阳湖一些重点水域,如县际行政交界水域、非法捕捞现象严重水域、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水域等,开展打击非法捕捞的专项整治行动,增强威慑力。
他山之石
美渔业违法处罚严厉
 美国对渔业违法行为的处罚有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类,而任何违反渔业法规的人都可能被处以民事罚款,凡拒绝执法人员登临检查搜查,有抗拒、抵制、反对、威胁行为的,或者抗拒、干扰、阻挠对违法人员的逮捕的,即构成刑事犯罪,有可能被处以5万美元以下罚款或6个月以下监禁。特别是如果违法人员有使用武器进行抗拒的情节,处罚非常严厉,可能处1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10年以下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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