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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男子电鱼不慎电死同伴 过失致人死亡获刑
来源:不详作者:佚名日期:2015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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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陈立烽 曾昭辉)四男子结伴去小溪河里电鱼,其中一人操作自己组装的电鱼机,不慎将帮忙拾“鱼获”的同伴电死。8月3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14年7月1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与刘某、陈某火、陈某荣四人携带电鱼工具到长汀县大同镇利星村一小溪内电鱼。被告人王某操作电鱼工具进行电鱼,陈某荣提桶装鱼,刘某、陈某火在旁边同行帮忙收鱼。 期间,被告人王某电到鱼后将装有鱼的渔网往后伸,因操作不当,造成被害人陈
    (陈立烽 曾昭辉)四男子结伴去小溪河里电鱼,其中一人操作自己组装的电鱼机,不慎将帮忙拾“鱼获”的同伴电死。8月3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14年7月1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与刘某、陈某火、陈某荣四人携带电鱼工具到长汀县大同镇利星村一小溪内电鱼。被告人王某操作电鱼工具进行电鱼,陈某荣提桶装鱼,刘某、陈某火在旁边同行帮忙收鱼。
期间,被告人王某电到鱼后将装有鱼的渔网往后伸,因操作不当,造成被害人陈某荣伸手到渔网抓鱼时触电倒地。王某等3人马上对陈某荣进行抢救,并拨打120求助。陈某荣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被告人王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陈某火分别与被害人陈某荣家属达成并履行了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使用自己组装的工具电鱼,明知陈某荣跟在其身后徒手伸入渔网抓鱼有触电的危险,因轻信能够避免,疏忽大意、操作不当,造成一人触电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不少人喜欢用自制电鱼设备电鱼,不仅极容易造成触电身亡的安全事故,还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电鱼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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