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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法库县一男子违规下水挂鱼溺亡 其父母反告水库索赔
来源:不详作者:佚名日期:2015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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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库县的郝某等4名男子一同前往水库钓鱼,被水库管理人员发现并驱赶上岸。郝某等人趁管理人员离开之际,再次下水,结果胶皮艇侧翻,郝某不幸溺水身亡。事后,郝家将3名钓友和水库管理所相继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6月30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法库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水库管理所无责任,3名钓友则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父母告水库未尽管理义务 2014年9月6日晚,法库县的郝某和3名朋友一同到法库县尚屯水库钓鱼。在乘坐皮划艇下水下鱼钩时,皮划艇发生了侧翻,郝某不幸溺亡。郝某的父母将尚屯水库管理
法库县的郝某等4名男子一同前往水库钓鱼,被水库管理人员发现并驱赶上岸。郝某等人趁管理人员离开之际,再次下水,结果胶皮艇侧翻,郝某不幸溺水身亡。事后,郝家将3名钓友和水库管理所相继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6月30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法库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水库管理所无责任,3名钓友则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父母告水库未尽管理义务
2014年9月6日晚,法库县的郝某和3名朋友一同到法库县尚屯水库钓鱼。在乘坐皮划艇下水下鱼钩时,皮划艇发生了侧翻,郝某不幸溺亡。郝某的父母将尚屯水库管理所起诉到法库县人民法院,索赔46700余元。
郝某的父母认为,儿子晚上到水库下水钓鱼,遇到水库管理所工作人员。对方只口头喊话让其离开,并没有没收其所乘坐的皮划艇,最终导致儿子落水溺亡,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放任了危险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按20%承担赔偿责任。
尚屯水库管理所透露,郝某并不是去钓鱼,而是去偷鱼。管理所不是公共场所,管理者对擅入行窃者不负保障义务。水库管理所在各路口及岸边都设置了警示标志,并由巡库员巡视。巡库员发现郝某等人后驱离他们上岸,郝某无视警示提醒,又趁管理人员离去,在没有任何救护设施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乘皮划艇涉险下水,导致溺水身亡,完全是自身无视生命的结果。因此,管理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男子下水不穿救生衣溺亡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日下午,同村的王某、金某和郝某决定去尚屯水库钓鱼。金某回家取来新鱼线,3人共同制作了两条串钩。同样爱好钓鱼的梁某打电话询问王某在做什么,王某说自己正准备去水库钓鱼,梁某遂要求一同前往,王某表示同意,并让梁某去购买泥鳅鱼做钓鱼饵料。
梁某买来泥鳅鱼后,驾驶轿车来到郝家。郝某告诉王某要去借条渔船,于是二人驾驶面包车去借船,后期赶到水库与梁某、金某会和。当晚,郝某两次划船去送鱼钩时,其他3人都劝其穿上救生衣再去,可郝某以自己水性好为由执意不穿,结果第二次去下鱼钩时船发生了侧翻,郝某因捞掉入水库的船桨,不幸落水溺亡。
事后,郝某的父母认为王某等人作为组织者,明知水深危险,郝某没有穿救生衣,应当制止其下水,却没有制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3名钓友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承担50%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1万余元。
水库无责,仨钓友有责任
法库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郝某没有穿救生衣的情况下,同行3人应当阻止郝某下水,以避免发生危险,但郝某不听劝说,没有穿救生衣,结果在下水送鱼钩时发生了意外。郝某是在执行4人合作挂鱼作业过程中溺亡的,3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最终,法院酌定3人每人补偿郝某父母经济损失15000元。
水库管理所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郝某溺水身亡的根本原因,是划艇下水的不正当行为和自身的疏忽大意,与水库无关。最终,法院依法驳回郝家诉讼请求。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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