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毛庆)偷偷地去电捕鱼,在遇到执法人员检查时,居然偷偷地将电捕网沉入水底,想“毁灭”证据。谁料,电捕网在两分钟后,居然自己飘了起来,浮上水面,被六合区渔政监督大队执法人员来个人赃俱获。近日,六合区渔政监督大队对两起违法电力捕鱼行为进行了查处。
    7月15日,六合区渔政监督大队执法人员乘执法艇对滁河水域例行渔政执法检查,在滁河水域马鞍街道朱家嘴段,雄州街道人陈某正驾驶1条8匹钢质机船在进行非法电力捕鱼。见到执法人员前来检查,抱着侥幸心理的陈某当即将电捕网沉入水底,想让证据缺失。谁料,由于浮力作用,在两分钟后,电捕网居然自己飘了起来,浮上水面,被六合区渔政监督大队执法人员来个人赃俱获。见再也无法抵赖,陈某不得不低下了头。7月16日,六合区渔政监督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在滁河水域六合大桥南侧有人正非法电力捕鱼。渔政监督大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发现雄州街道市民周某正利用电捕工具实施非法电捕鱼。据周某讲述,自己是碰碰运气,觉得电鱼有点好玩。当天他也只电捕到了一条0.5公斤的乌鱼。据他讲,今年电捕鱼多次,但收获不大,全部为自己食用。执法人员现场对违法者周某进行了宣传、教育。解读了渔业法律法规,并说明了电力捕鱼对渔业资源的破坏性。周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深感愧疚,表示今后不再犯,并写下保证书,愿意接受渔政部门的处罚。“我以后不会再电力捕鱼了。”周某坦言。
    陈某违法实施电力捕鱼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没收杂鱼2公斤并现场放流滁河,没收12伏风帆电瓶1台、63管逆变器1台、2米宽电拖网1一条,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另悉,周某违法实施电力捕鱼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没收放流乌鱼0.5公斤,没收12伏风帆电瓶1台、 12伏逆变器1台。
    7月14日—16日,六合区渔政监督大队在六合区渔业水域开展了为期三天查处“电捕鱼”违法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切实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环境和渔业生态环境,加大对电力捕鱼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区渔政监督大队执法人员告诫市民朋友,电力捕鱼是对渔业资源灭绝性的掠夺捕捞方式,对渔业生态和环境危害极大。不管在任何水域,只要使用以电力捕鱼方式的行为者都属违法行为,一经查获,六合区渔政监督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条款,将没收非法所得和电捕工具,并处于经济罚款,对情节严重或有抗法行为者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区渔政监督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区渔政监督大队将对查处“电捕鱼”行为实行长效管理,重点对长江、滁河、水库、养殖等水域开展常规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为六合渔业持续发展,渔业资源生态平衡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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