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平衡,保障水源地水质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市根据《渔业法》、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的意见》。
意见要求,凡在我市管辖的水域滩涂,特别是水源地水域滩涂内进行放流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意见要求。
意见规定,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市放流综合管理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并向上级业务部门报送放流情况。
意见要求,市、县两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编制本地区的增殖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科学开展放流工作。同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放流的投入力度,每年安排一定预算资金,确保放流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加强对公共渔业水域滩涂环境监测,依法严厉查处各种水域污染行为,保障放流水域的水质安全。
意见规定,用于放流的亲体、成体、苗种等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是本地种,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物种,禁止向水源地水域投放观赏鱼类,防止有害生物物种入侵,确保水域生态安全。用于放流的水生物种,应当依法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苗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苗种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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