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拖欠鱼苗款纠纷案,卖主的权益终于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并责令债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款3 440元。如延期履行,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据查,1996年原告李金在拜泉县某乡承包水库养鱼。同年7月10日,被告梅大峡到原告处购买鱼苗78 500尾,共计价款3 440元。当时被告梅大峡给原告书写了欠条一张,署名为“养路段梅大侠”,误将“峡”字书写为“侠”。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日期,这笔款一拖就是18年。原告李金于2014年1月13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鱼苗款3 44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庭调查被告时,其辩解称,之所以这些年没还,主要是鱼苗质量有问题,而且当时欠条上注的是“养路段”,单位用了鱼苗,要钱也得上现在的“农村某某管理站”索要,其只是经办人,故不同意还款。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梅大峡在原告李金处赊购鱼苗,并出具欠条,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鱼苗款18年未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的辩解没有得到现在单位的追认,当时亦未特别授权,故此笔欠款应由被告偿还。即使其辩解成立,可行使追偿权,另行主张权利。